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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资源:全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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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幾乎是所有國家/地區中,藝術、建築和其他作品在特定期限內都受版权保護。這意味著在版权期內拍攝的此類作品的任何照片都是衍生作品,前提是(根據美國法律)該照片顯示了衍生品版权保護所需的原創性數量工作。

衍生作品通常需要獲得作品創作者的许可。但是,在大約一半的國家/地區,版权法中有一個例外,这样就不需要许可证了。我們將此例外稱為“全景自由”(FOP),該短語源自德語術語“Panoramafreiheit”。

全景自由例外適用的作品因國家/地區而異。該例外通常僅適用於“永久公開展示”的作品。在一些國家,這只是在戶外公共場所;在其他情況下,它擴展到收費的室內場所。它可能僅涵蓋建築,僅涵蓋建築和雕塑,或包括文學作品在內的所有受版权保護的作品。

請注意,在每個國家/地區,即使是沒有全景自由例外的國家/地區,一旦作品失去版权,就可以自由拍照。此外,例外並不能消除對攝影師许可的需要。

法律状态

作為藝術品的建築和雕塑

Collegium Stomatologicum, Poznan [pl], 照片中描繪的作品的作者是格澤戈茲·薩多夫斯基。

我們可以在我們附近看到的每一個建築物和雕塑都受版权法的約束,只要它融入了藝術創造力。伯爾尼公約第2-1條明確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這一词應包括[ ...]素描、绘画、建築、雕塑、雕刻和平版印刷」。

通常,版权法法案明確提及這樣的對像作為其主題。這在國家法律中得到了複製(例如,§102-8中的美國版权法)。

不應假定建築物的擁有人擁有其建築物的版权。出於這個原因,在沒有全景自由的國家,維基共享資源在託管這些建築物的任何圖像時需要版权所有者的版权發佈證明。如果建築物的所有者將圖像上傳到共享資源,則假定他們不擁有版权。要求他們提供從建築師向他們轉讓版权的證明,或者要求他們指示建築師將與共享資源兼容的许可证應用於圖像。

圖片的法律地位

伯爾尼公約第9條明確指出:

  1. 受本公約保護的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擁有授權以任何方式或形式複制這些作品的專有權。
  2. 允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複製此類作品應由本聯盟成員國的立法決定,前提是此類複製不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衝突,並且不會不合理地損害作品的合法利益的作者。
  3. 就本公約而言,任何錄音或錄像均應視為複製品。

例如,這已在美國版权法第106條和相應的國家法律中進行了複製。

根據版权法,那麼:::拍攝建築物是複製品,如果復制權不在國家版权法中,則理論上必須獲得建築師的授權。 這是任何基於任何藝術創作的衍生作品的情況。

建築物的照片

一張建築物的照片,甚至是城市或村莊中任何場景都不可避免地描繪了一些建築甚至雕塑作品。照片可能有也可能沒有自己的創作元素,使它成為自己的作品,但這部作品的價值顯然取決於它的作品中所描繪的價值。如果存在这种依赖关系,照片被視為是衍生作品。这個对建筑照片的限制規定卻往往被「最低限度」原则所削弱。

一些「最低限度」情况在国家法律中可能是明确规定,但该原则也可能在其他情况下适用。在某些国家,对公共场所建筑物(或任何建筑作品)的照片或图片有单独的条款。

法律選擇

全景自由案件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有幾個可能相互衝突的法律原則,其中任何一個都可以用來確定適用的法律(見法律選擇)。所使用的法律可能是以下法律之一:所描繪對象所在的國家/地區、拍攝照片的國家/地區或使用(出版/浏览//出售)照片的國家/地區。由於共享資源的國際影響力,確保遵守所有文件被或可能被重用的國家的法律是不現實的。由於全景案件自由的法律選擇問題尚未解決,目前共享資源的做法是根據物體所在國和照片拍攝國的更寬鬆的法律來保留照片。例如,朝鮮有適當的全景法自由,而韓國的法律僅限於非商業用途,對於共享资源來說是不夠的。由於適用更寬鬆的法律的做法,我們通常會保留從朝鮮拍攝的韓國建築物的照片(上圖)以及從韓國拍攝的朝鮮建築物照片(下圖)。

將全景自由範圍內的圖像上傳到共享資源

在將受全景自由條款約束的圖像上傳到共享資源時,請使用FoP模板標記它們,其中包含對作品版权狀態的法律解釋,並將圖像分類 受這些規定約束的圖像,如果拍攝圖像所在的國家/地區沒有這些規定,或者僅允許將其用於非商業目的,則它們不能根據與我們的许可政策兼容的许可證獲得许可,並且必須刪除。請在共享資源:删除請求提出刪除請求。

對於照片拍攝所在國家/地區的全景自由所涵蓋的藝術品圖像,可以包含{{Not-free-US-FOP}}模板以告知再次使用者,美國(維基共享資源所在地)沒有關於藝術作品的全景自由規定,並且該圖像在美國可能無法自由地再次使用。此模板不應用於僅展示建築作品的圖像,這些作品“屬於”美國全景自由條款的涵蓋範圍。

全景自由中的細微差別

我們將在這裡討論德國立法的情況。以下是德國版权法(Urheberrechtsgesetz, UrhG)第59條的內容:

  1. 允許以繪畫、素描、攝影或攝影的方式複制永久位於公共道路、街道或場所的作品,並分發和公開傳播此類複製品。對於建築作品,本規定僅適用於外觀。
  2. 不得對建築作品進行複制。

引自英文翻譯

出版複製品

上面的文章允許複製和發佈在公共場所拍攝的照片。 據了解,這包括以商業方式發布圖片。

公共地点

德國法律允許攝影師拍攝在公共場所可見的照片。這包括具有公共通道的私人道路和公園。但是,它不包括火車站建築物或站台。照片必須從可公開訪問的地點拍攝。不允許從私人住宅或直升機上拍攝此類建築物的照片。

在其他國家/地區,這些限制有時不那麼嚴格。例如,澳大利亞、奧地利、英國、墨西哥、印度和美國的法律允許拍攝可公開訪問的內部照片。

永久导入者

展出的物品必須以永久性的方式展出。 如果作品在公共場所臨時展示,則可能必須獲得明確的许可才能拍照。

一件作品是否永久地安裝在公共場所不是一個絕對時間的問題,而是一個作品放置在那裡時的意圖是什麼的問題。 如果把它放在那裡是為了無限期地或至少在作品的整個自然生命週期內將它留在公共場所,那麼它就是“永久性的”。

放置雕塑通常是為了將其無限期地放置。但是,如果從一開始就很清楚它只會留在那裡,比如說,三年,然後被轉移到博物館,那麼這種安置就不是“永久性的”。另一方面,如果放置一個雕塑的目的是讓它保持“開放式”,但在一段時間後由於新的施工計劃而被移除,即使雕塑最終被移除,它的放置仍然是“永久性的”。

因此,即使是快速腐爛的作品也可以是“永久性的”,因此可以自由地欣賞全景。街頭繪畫、冰雕、沙雕或雪雕很少能持續幾天或幾週。如果它們在自然一生中留在公共空間,它們仍然被認為是“永久性的”。但是,如果冰雕僅展出幾個小時後移至冷藏庫,則它可能不會永久放置。(另見09/2013 的存檔討論)。

建築與雕塑

德國法律允許對建築物和雕塑進行攝影。美國的情況則不同。見下面

音樂、文學

有時,文學作品是建築物或雕塑的一部分,或者出現在可公開訪問的牌匾上。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文學作品擁有單獨的版权,除非它是建築物或雕塑的一個組成部分,否則必須單獨考慮。描述建築物或雕塑的牌匾將不符合資格,除非該作品位於十一個司法管轄區之一,其中包括文學作品的例外。

来源的承认

版权法通常要求攝影師將其照片中描繪的作品的作者歸功於自己。這通常意味著攝影師必須提供描繪對象及其作者的描述。但在作者身份難以推定的情況下,攝影師可以免除該義務。例如,德國版权法在§62中規定,如果作者身份未清楚地出現在所描繪的物體上,攝影師不需要歸功於作者。

隱私權

全景自由僅限於拍攝實際物體的照片。通常,修改此類圖片的自由受到限制。例如,§62中的德國法律禁止任何修改,但複製方法在技術上要求的修改除外。

更進一步的衍生作品

一個基於某張照片的衍生作品一向也會被認為是一個基於那個被描繪的物體的衍生作品。全景自由通常不包含有批准衍生作品的權力授權。照片的作者有權批准基於照片的衍生作品僅在其作品的創作元素產生的範圍內。不過,他無權在與原始物體相關的範圍內批准衍生作品。

被保護的公有領域圖像

公共領域的物體不受版权保護,因此此類物體可以自由拍攝,圖片可以免版稅和商業發佈,至少就版权法而言(可能在拍攝圖片上還是會有合同或其他的限制,特別是在私人財產上)。此外,公共領域物體的圖片可以自由地修改,衍生作品可以自由地發展。例如,建築師或藝術家去世超過一定年限(取決於國家/地區)的舊建築和雕像屬於公共領域。

不同國家的情況

本节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全景自由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更详细的介绍。这不是法律建议,仅供参考。

地图

摘要表

Freedom of panorama by country (Must include commercial use)
Country Buildings 3D artwork 2D artwork Text Public interiors
阿富汗
阿爾巴尼亞 ?
阿爾及利亞 [1]
安道尔
安哥拉 [2]
安提瓜和巴布达 [3]
阿根廷 ?
亞美尼亞 ?
澳大利亚 [3]
奧地利 [4]
阿塞拜疆
巴哈馬
巴林
孟加拉國 [3]
巴巴多斯 [3]
白俄羅斯
比利時 ?
伯利兹 [3]
貝南
不丹
玻利維亞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波札那
巴西
汶莱 [3] ?
保加利亚
布吉納法索
蒲隆地
柬埔寨
喀麦隆
加拿大 [3]
佛得角
中非共和國
乍得
智利
中國
哥伦比亚
葛摩
刚果民主共和国
剛果共和國
哥斯达黎加
克羅地亞 ?
古巴
库拉索 ?
塞浦路斯 ?
捷克 ?[5]
丹麥
吉布提
多米尼克
多明尼加
東帝汶 [2]
厄瓜多尔 ?
埃及 ?
薩爾瓦多
赤道几内亚
厄立特里亞
愛沙尼亞
斯威士兰
埃塞俄比亚
斐濟 [3]
芬蘭
法國
加蓬
岡比亞
格鲁吉亚共和国
德國
迦納
希腊
格瑞那達 [3]
危地马拉
几内亚
畿內亞比紹 ?
圭亚那 [3]
海地
洪都拉斯
香港 [3]
匈牙利 [6]
冰島
印度 [3]
印度尼西亚
伊朗
伊拉克
愛爾蘭共和國 [3]
以色列 ?
意大利
科特迪瓦
牙買加 [3]
日本 ?
約旦
哈萨克斯坦
肯尼亚 ? ?
吉里巴斯
科索沃
科威特
吉尔吉斯斯坦
老撾
拉脫維亞
黎巴嫩
莱索托
利比里亞
利比亞
列支敦斯登 ? ?
立陶宛
卢森堡
澳門 ?
馬達加斯加
馬拉威
馬來西亞
馬爾代夫
马里
馬耳他 ?
毛里塔尼亞 [1]
毛里求斯
墨西哥 ?[7] [8]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摩爾多瓦
摩納哥
蒙古國
蒙特內哥羅
摩洛哥
莫桑比克
緬甸
纳米比亚
瑙鲁
尼泊爾
荷蘭 [9] [9] [10]
新西兰 [3]
尼加拉瓜
尼日尔
奈及利亞[11]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
北马其顿
挪威
阿曼
巴基斯坦
帛琉
巴拿馬
巴布亞新畿內亞
巴拉圭 ?
秘鲁 (安第斯共同体) ?[12] [13]
菲律賓
波蘭
葡萄牙 [2]
卡塔尔
羅馬尼亞
俄罗斯
卢旺达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3]
圣卢西亚 [3]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3]
萨摩亚
圣马力诺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2]
沙特阿拉伯
塞内加尔
塞尔维亚
塞舌尔
塞拉利昂
新加坡 [3]
斯洛伐克 ? ?
斯洛文尼亞
所罗门群岛 [3]
南非
大韩民国
南蘇丹
西班牙
斯里蘭卡
苏丹
蘇利南
瑞典 ? ? ? ?
瑞士
敘利亞
中華民國
塔吉克斯坦
坦桑尼亞
泰國 ?
多哥
東加
千里達及托巴哥
突尼西亞 [1]
土耳其
土庫曼斯坦
吐瓦魯 [3]
烏干達
烏克蘭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英国 [3]
美國
烏拉圭 [14]
烏茲別克
萬那杜
梵蒂冈
委內瑞拉 ?
越南 [15] [15]
也门
贊比亞
津巴布韦
Notes
  1. a b c d Limited to locais/lugares públicos (public locations)
  2.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orks of artistic craftsmanship" are OK, "graphic works" are not – see United Kingdom section for commentary.
  3. Except for works, which themselves are components of the structure, including windows in churches and such.
  4. Limited to verejná prostranství (public spaces), the listed examples do not include interiors but they are not excluded explicitly.
  5. Applies only to fine arts, architecture, and applied arts. Does not apply to photographs and maps.
  6. The Mexican law doesn't have a position on this use.
  7. Due to the Mexican law not mentioning what public means, it's supposed that it's also possible.
  8. a b Dutch freedom of panorama doesn't extend to public photographs, maps, applied art, industrial design, and models.
  9. According to existing jurisprudence and legal literature on Dutch FOP, interiors of transportation facilities like railway stations, airports, and covered parking lots are covered by the exception, as well as shopping mall indoors (but not shops within the shopping malls). The exception does not apply to the interiors of schools, operas, entrance halls of businesses, museums, hotels, cafés, and shops.
  10. The new Copyright Act, 2022 of Nigeria, effective 17 March 2023, restricted freedom of panorama to audio-visual and broadcasting media only. Only affects uploads starting on that date. Uploaded photos prior to that date are still under the effect of the old, superseded law and can still be hosted.
  11. The Peruvian law indicates for "work of art" and may include text that does not pass the threshold of a literary work. However, the right of quotation of texts exposed to the public applies.
  12. In architectural works of public areas is permitted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y are in external or internal locations with exceptions. In other works are limited in "public places".
  13. Museum indoors only.
  14. a b 2022 revision of Vietnamese copyright law restricted freedom of panorama to non-commercial use, effective 1 January 2023. Only affects uploads from 2023 onwards. Pre-2023 uploads are still under the effect of the old, superseded law and can still be hosted.

最高建筑的全景自由

高于500米的建筑是否有全景自由。(蓝色图标=在这个国家有全景自由。红色图标=在这个国家没有全景自由)。
世界最高塔TOP7是否有全景自由

整理的列表

全景自由
非洲美洲亞洲欧洲大洋洲Others

單擊右側的链接可查看每個廣泛區域中所有國家/地區的綜合全景自由規則。 這些名單包括尚未定義規則的國家。

捷徑

下面的捷徑通向為每個國家提供全景自由規則的部分(如果有)。如果沒有為某個國家/地區定義全景自由規則,則捷徑會指向提供該國家版权規則的頁面。

參見

參考書目

  • 沃格爾。 在:Gerhard Schricker(Hrsg.):Urheberrecht。 評論。 2. Auflage。 貝克,慕尼黑 1999,ISBN 3-406-37004-7
  • 德雷爾。 在:Thomas Dreier/Gernot Schulze:“Urheberrechtsgesetz”。 2. 奧弗萊。 慕尼黑:貝克 2006 ISBN 340654195X
  • Cornelie von Gierke:“Die Freiheit des Straßenbildes (§59 UrhG)”。在:Hans-Jürgen Ahrens(Hrsg.):“Festschrift für Willi Erdmann。 Zum 65. Geburtstag. Heymann, Köln u.a. 2002, S. 103-115, ISBN 3-452-25191-8

外部链接


此页面是基于德语维基百科文章Panoramafreiheit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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